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會成立大會訂定全文共三十三條。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修訂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增訂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並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名稱(原名稱:屏東縣教師會章程)、第2條、第6條、第12條第3款、第23條以及第24條;並增訂第12條第6款、第23條之1、第24條之1
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二十六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增進全縣教師之專業知能提昇教育品質改善教育環境保障教師之生活及加強與全國教師組織連繫為宗旨。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報主管機關備查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三、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派出代表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各會員業務之輔導及支援。
六、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立法。
七、課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
八、協助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各項教育規準與指標。
九、辦理教師專業知能之研習進修。
十、全縣教師聘約準則及團體協約之協議與修正。
十一、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十二、協助解決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會員之問題。
十三、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
十四、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務活動。
十五、與國內各機關、團體之溝通、連繫。
十六、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第6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處。
第 二 章 會 員
第7條 各級學校教師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各會所屬會員之總人數在三十名者,派三名會員代表;超過三十名者,每三十名內增派一名會員代表。
第8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9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前權利。
第10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11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2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及監督本會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六、開除會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13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候補理事五名;監事會設監事五名,候補監事二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理監事之補選得以通訊投票進行之。
第14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四、審察理事候選人資格。
五、選舉罷免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七、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九、選派各項法定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團體協約、勞資會議及聘約準則內容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5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其中一人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16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會務人員權責及分會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17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18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及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0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21條 每屆理、監事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算,為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2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四 章 會 議
第23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不為召集時,監事會得召集之。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23條之1 理事會受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會員代表,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第24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位會員代表僅得代理會員代表一人。
第24條之1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5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第26條 理、監事、常務理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常務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或未出席會議達三次者,視同辭職。
第27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連席會議七日前通知出席人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28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各會員所屬之會員教師每人每年400元整,其中提撥50元做為成立會員訴訟基金之用。此項費用不包含上繳全國教師會之款項。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28條之1 本會應設立會務發展基金,以健全本會組織發展。
本會各年度常年會費決算若有結餘或舉辦活動有結餘,這些結餘由理事會議決撥入會務發展基金之額數,剩下的結餘款轉入下一年度運用。會務發展基金由理監事會議擬定使用項目,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始得動支。
第29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0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先送監事會審核。
第31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地方政府。
第 六 章 附 則
第32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33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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